深圳新聞網2025年7月22日訊(記者 翁任瑩 通訊員 黃梓鈺 許丹丹 麥稀晴)云某:“物業已經多次給予搬離的寬限時間,且新租戶急于入駐,目前的斷水斷電也是無奈之舉。”劉女士:“我不是故意拖延,況且我與物業并未簽訂合同,物業不斷催促搬離還斷水斷電,實在是太不合理了。”
近日,深圳市龍崗區某廠房物業負責人云某與租戶劉女士因廠房使用問題產生糾紛,雙方來到深圳市龍崗區橫崗街道六約北社區人民調解調委會申請調解。
經了解,租戶劉女士的親戚劉某在承租該廠房2樓后,將部分區域轉租給劉女士使用。而劉某因經營不善提出退租,但劉女士拒絕搬離。物業方首次與劉女士夫婦協商,要求其在指定日前搬離,到期后劉女士卻無故拖延。現廠房2樓已出租給新租戶且急需入駐,物業多次催告并發送通知,最終發出書面通知,聲明將采取斷水斷電措施。
調解過程中,云某堅持要求劉女士在兩日內搬離,劉女士則認為兩天期限過短,要求至少延期一周。雙方各執己見,僵持不下。
為妥善化解糾紛,調解員采用“背靠背”調解方法。
首先,調解員與廠房物業負責人云某單獨溝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調解員指出,雖然物業未與劉女士直接簽訂合同,且原租戶將廠房轉租給劉女士也未明確提及是否經物業同意,但從物業后續多次與劉女士協商的情況來看,可認定物業知曉并默認了轉租關系。因此,轉租合同有效,物業在催告搬離方面已履行一定義務,但采取斷水斷電措施可能激化矛盾,建議云某給予合理搬遷寬限期,同時明確劉女士需支付欠繳費用及合理補償。
隨后,調解員與劉女士溝通,并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轉租合同在劉女士與原租戶劉某之間有效,但其占有權依賴于原租戶劉某的租賃關系。劉某退租后,劉女士繼續占用廠房已構成無權占有,物業有權要求其搬離并賠償損失。盡管劉女士提出搬遷時間緊張,但物業已多次催告,其拖延行為已影響新租戶入駐,需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調解員建議劉女士在合理范圍內協商搬遷過渡期,而非一味推諉。
經調解員耐心協調,雙方達成共識:劉女士同意在指定日前搬離廠房2樓,并結清所欠租金及水電費。若劉女士逾期未完成搬遷,需臨時占用場地存放設備,則按500元/天向物業支付誤工補償。同時,物業應立即恢復廠房水電供應,確保劉女士搬遷期間正常使用。
至此,雙方在調解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糾紛得以化解。
(圖片來源:司新宣、促進法治處、龍崗區司法局)